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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四年诉讼,地方政府税收返还优惠终得享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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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月3日,姜军(暂以自然人签订协议,待土地摘牌后,正式就地注册公司即原告盛华公司)与全椒县政府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了税收优惠条款,即“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即征即返,用于支持大市场建设”,同时还约定“姜军在摘取该宗土地后,全椒县政府即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文件对不再异地建设同类市场、税收优惠和引导城内零散经营户进入‘大市场’集中规范经营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6月24日,姜军等人与全椒县招商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再次明确“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即征即返,用于支持大市场建设”。
2011年7月,原告建设的盛大装饰城正式开业。2016年3月17日,盛华公司通过全椒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返还自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共5年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共计832万元(营业税762万元、企业所得税51万元、房产税19万元),全椒县公安局于同月23日向全椒县政府请示。2016年4月21日,全椒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核小组出具审核意见,认定盛大装饰城缴纳的税收969万元均为租售商铺产生的税收,并不是协议书中明确的经营范围所产生的税收,初审意见是不应返还。全椒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审核意见。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驳回投资商返还请求,盛华公司不服,申诉至最高院,最高院从公平诚信角度对“即征即返”作出有利于投资商的认定。
要点提示
一方面,诉讼双方于投资协议约定经营税收地方留成返还、返还期及返还金额均无争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另一方面,投资协议对如何“即征即返”未做具体约定,未明确是每笔税款缴纳后,即可要求返还,或以月、季度、年为单位,结算应返还的税款,亦或5年期满后一并返还。如果对投资协议约定的“即征即返”依字面意思简单理解为盛华公司缴纳每一笔税款后,即应当请求按照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不符合投资协议对此约定的本意,在实践中亦不具有可操作性。盛华公司自2013年起未再缴纳税款,在投资协议约定的5年期间未请求全椒县政府返还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椒县政府亦从未主动返还,故以盛华公司2012年度最后一次缴纳税款的时间,作为其请求全椒县政府返还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最后时限,对盛华公司显属不公,不能苛求盛华公司对缴纳的每一笔税款后,即必须请求全椒县政府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盛华公司在投资协议约定的5年期限届满后,一并主张返还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违反协议约定本意,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盛华公司2016年3月申请返还,全椒县政府于2016年4月21日明确拒绝返还。盛华公司自此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起算,应到2018年4月20日届满,实际于2017年8月1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一、二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盛华公司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给予投资人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的优惠应慎之又慎,避免轻易承诺却不兑现或无法兑现从而影响政府征信,伤害地方招商引资环境。
本案中,最高院的这一司法立场有助于推动政府诚信,保护投资人对政府的信赖,改善营商环境。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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